学会章程

中国认知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认知科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Cognitive Science,缩写CS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认知科学工作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和组织广大认知科学工作者,为促进认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认知科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组织认知科学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自主创新;组织、促进相关学科间的交流和协作;

(二) 开展国际认知科学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认知科学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联系;

(三)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认知科学学会会刊和其它有关学术书刊;

(四) 普及认知科学知识;

(五) 围绕我国认知科学学科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认知科学的课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认知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认知科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根据认知科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国际认知科学学科的发展趋势,开展培训、研究工作,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认知科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组织评价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积极发现、培养人才;

(八)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和组织认知科学领域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九) 按照规定经批准,支持和奖励为发展认知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或在国家重大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认知科学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凡外籍会员应是认知科学学科及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认知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及科技组织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科技人才,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2)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认知科学工作具有相当于第一款规定的学术造诣和工作经验的其它认知科学工作者;

   (3)少量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者。

   2、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与认知科学学科相关领域有较大潜力,身处科研一线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五) 单位会员:与认知科学学科及相关领域社会公认的代表性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社会团体。

  严禁发展与本学科领域无关的人员或单位入会,严禁吸纳国家机关为单位会员,严禁将会士、荣誉会员等会员类型与人才“帽子”挂钩。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个人会员须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五)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提出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计划,总结学术活动成果;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理事长应由本门学科中的专家担任。理事会换届每次更新不少于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地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25年5月29日第3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